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О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