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13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為12,18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1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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