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許健山 即宏煒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94年4月20日│33,333元│AR00八一0二││││司│東分行│││0││├─┼─────────┼─────────┼───────────┼────────┼────────┼──┤│2│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94年5月20日│33,333元│AR00八一0二││││司│東分行│││一││├─┼─────────┼─────────┼───────────┼────────┼────────┼──┤│3│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94年6月20日│33,334元│AR00八一0二││││司│東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