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
丁○○送達代收人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複代理人 蘇飛健 律師
蘇文生 律師戊○○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乙○○、丙○○應陳報破產管理人並由其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得查明後聲明承受。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