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
6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嘉裕法官江振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