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5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廖張雯 於民國87年7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2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27年7月2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
(一)民國87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4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8月25日,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二)民國94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8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9月21日,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25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 長竹 ││917│建││22│93│10000分之96││└──┴───┴────┴────┴────┴────────┴─┴──┴──┴──────┴─────────┴──────┘┌──────────────────────────────────────────────────────────────┐│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4││││││││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601│嘉義市○○路│嘉義市長│住家用鋼│101.│││││││10│陽台,面││平│全部│共用部││││24號4樓1│竹段917│筋混凝土│7│││││││1.│積:9.23││方││分:長│││││地號│造16層││││││││7│平方公尺││公││竹段17│││││││││││││││;花台,面││尺││06建號│││││││││││││││積:1.29││││,面積:│││││││││││││││平方公尺││││90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6;長竹│││││││││││││││││││段1710│││││││││││││││││││建號,│││││││││││││││││││面積:2│││││││││││││││││││050.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