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民國96年8月17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10月(因96年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於96年11月3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97年9月
4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85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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