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甲○○年籍資料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
0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年籍資料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載,有被告甲○○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