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真實姓名(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史雙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男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8條第2項、第1項重傷致人於死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5年5月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楊文廣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