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告 陳姬妃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林世經
王一翰 律師被告 黃進義 訴訟代理人 陳世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進義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擴張訴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經核上開擴張聲明部分,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擴張後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84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515元,茲原告僅繳納7萬0,300元,尚欠2萬8,215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萬8,2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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