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達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達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龔達晉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項、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自承本案發生前住在旅館,居無定所,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102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龔上忠 、證人 龔達宏 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相符,佐以卷內告訴人所繪之現場擺設併當事人相對位置圖、疤痕照片6張、告訴人之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各1份、現場及菜刀照片10張,足認被告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於本院自承無固定住居所(見本院卷第9頁),雖其於本院延押訊問時改稱可住外婆家(見本院卷第121頁背面),但經本院電話詢問被告之母,經其母表示因被告外婆現為癌症末期,且被告難管教,無法與人相處,才會發生本件憾事,其已無心力管教被告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4頁),且考量被告經本院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時,被告表示自國中開始,會有聽幻覺(有人聲在耳邊批評或是講跟通靈有關的事),關係妄想(不認識的人在談論自己),被害妄想(不敢吃媽媽的飯菜,擔心有人要下毒,因此都自己燙青菜來吃)情形(見本院卷第104頁),而鑑定結果,認為被告自國中開始,因持續出現之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之干擾,有不可逆之認知功能下降及情緒行為問題,依照精神病診斷分類準則,被告符合精神分裂症診斷;被告因長期持續受到精神症狀干擾,認知思考邏輯怪異,無病識感,明顯影響其職業生活功能,現實感判斷力差等情(見本院卷第107頁),有該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母無心力照顧被告,被告所稱可住外婆家云云,亦非可採。本案雖於102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
102年4月16日宣判,但仍有確保後續上訴審判及刑之執行之考量,且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王惠芬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