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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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貞儀 住臺南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請說明台端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二)請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據實詳列聲請前兩年內財產目錄、收入來源暨數額、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又如有依法受台端扶養之人,亦請詳列每月支出扶養費數額於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並提出親屬系統表、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配偶、子女之財產、收入狀況。又如聲請人無收入,請說明如何維持生活,如係配偶及子女扶養之,請說明配偶及子女每月提供之生活費用若干。
(四)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即債權人清冊)。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老人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若本院准許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以提出多少錢作為更生方案之償債金額。
(八)請提出臺南市○○區○○路○○○○號房屋之建物、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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