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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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永祥
黃 慧秀
一、債務人黃永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黃慧 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永祥、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8%│││299142│慧秀│2月5日起│││││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永祥、黃│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9142│慧秀│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如│││││││債權人就債務人│││││││黃永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慧│││││││秀連帶清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一、查債務人黃永祥於民國105年5月5日邀同債務人 黃慧秀 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0年5月5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6%,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68%)。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如證物2)。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證物2: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