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之。本件聲請人因被台北縣三重市公所環境衛生稽查員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七時三十三分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旁鐵牆上,發現任意張貼租屋廣告乙紙,妨害環境衛生及市容,乃拍照存證,並依廣告紙上所載之電話號碼「0000000」循線查明為原告所承租使用中,乃據以告發,裁處原告罰鍰銀圓八百元(折合新台幣二千四百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惟依首揭規定原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本院亦認為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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