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正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所作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三二八號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中關於事實欄及理由欄所示附圖㈠㈡原判決正本漏未附載,茲將該附圖㈠㈡補行附載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