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上訴人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0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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