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仙劍奇俠傳」盜版影音光碟叁拾肆片、「死神」盜版影音光碟肆片、CD塑膠盒貳拾個、中華郵政託運單壹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扣案之一對一型VCD燒錄機(含電源線1條)1臺、空白光碟片VCD30片,則無從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本院認無加以沒收之必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宜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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