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 趙春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蔡奕平 律師當事人與 楊耀東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9,70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證1拍賣價楁所示,應核定為新台幣8,9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70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9,709元,尚欠新台幣49,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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