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8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俊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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