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耀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趟春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71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9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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