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82號上訴人 邱瑞峰 住臺中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林軍 男律師住臺中市○區○○街○○○號被上訴人 廖新為 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訴字第68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69,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644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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