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959號聲請人 王阿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阿李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7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號判決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9年6月14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相對人李阿李並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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