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 廖木貞 被上訴人南台中經營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輝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414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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