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告勵麗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郁樺 (原名 楊淑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以供送達。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