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懷 代理人 翁林瑋 律師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陳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本院爰命聲請人補正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以所補正之破產財團全部財產價值,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且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林舒涵附表:
一、聲請人之財產清冊。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載明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統一編號、地址、聯絡方式,債權金額與債權債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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