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原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國豪 、 黃三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