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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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97號
原告 洪崇洧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 律師
被告 陳鈞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侵權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提領詐騙金額,並向不知情之訴外人 周詩婕 借得銀行帳戶供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致電人在南投縣草屯鎮之原告,佯稱加入LINE群組後,參與投資博奕事業獲利頗豐,致原告受騙匯款等情。查原告前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係由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受理,嗣並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偵查,再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21號偵查卷附卷可查,原告係遭詐騙後前往臨鄰近警察局報案提告,則其主張係在南投縣草屯鎮遭詐欺,該地即屬侵權行為之結果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茲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