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1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杜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永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63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