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9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邱瑞利
曾立志
包澤杰
被 告 張長益
受告知人 許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9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