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60號
原 告 余永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佑工程有限公司
、 葉宸通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500元,應繳裁判費12,97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