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60號
原   告  余永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佑工程有限公司
  、 葉宸通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500元,應繳裁判費12,97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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