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吳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顏秀錦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