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新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羅淑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華民國
102年7月31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102年7月28日零時10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號永康釣蝦場。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丁0傑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現場照片四張。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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