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永隆
       李養文
       李養泉
       李養賜
       王益洋
       李柏成
       李明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元、肆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捌元
元、捌拾肆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肆拾萬柒仟叁佰貳拾元、伍拾
壹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上訴人李永隆、李養文、李養泉、李養
賜應各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上訴人王益洋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上訴人李柏成應徵上訴審裁判
陸仟 陸佰壹拾伍元,上訴人李明緖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捌仟肆佰
叁拾元,上訴人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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