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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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新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王筱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2年7月25日以南市永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下同)102年7月22日上午0時12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街○○巷○○號。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莊00(86年1
月0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
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莊00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及現場
相片足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縱容之少年1
人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