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34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弘雄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
陳松甫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允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9年1月間經由訴外人 王明華劉子鵬 提供訴外人達信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信公司,嗣於99年8月2日更名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計畫於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設廠,欲招攬廠商施作鋪設環氧樹脂耐磨地板及架構無塵室之消息,居間介紹被告競標達信公司南科分公司無塵室及外園區地板修繕及天花板鋼樑防火噴塗工程(即附表編號29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慶鴻於99年1月30日達成協議,即無塵室工程以新台幣(下同)550元/㎡、CUB工程以500元/㎡、倉庫地板工程以500元/㎡計價,以得標超過之工程款作為佣金,並約定「差價付款依達信付款期條件支付」(下稱系爭協議)。嗣被告就無塵室工程以840元/㎡、CUB工程以782元/㎡、倉庫地板工程以782元/㎡得標,並於99年3月10日與達信公司簽約。被告迄已完成系爭工程之施作,其實際施作總工程款為1,064萬7,649元,扣除被告轉包予訴外人崇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133萬0,600元,實際施作完成之工程款為931萬7,049元,被告已請領第一期工程款776萬3,
576元,並已完成第二期工程款之請領,然被告迄未給付伊佣金合計295萬1,802元。又伊固曾向被告借支款項,然金額非如其所稱8百餘萬元,應剔除其中13筆款項。為此,爰依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95萬1,8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96年3月20日起,陸續向伊借支款項,合計833萬4,255元,而伊因原告為伊招攬之其他工程經伊承作所應給付之佣金為351萬4,112元,經扣除後,原告尚積欠482萬0,143元,伊主張以原告上開欠款與系爭工程之佣金295萬1,802元相互抵銷後,原告對伊已無任何債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於99年1月間經由王明華、劉子鵬提供達信公司計畫於
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設廠,欲招攬廠商施作鋪設環氧樹脂耐磨地板及架構無塵室之消息,居間介紹被告競標系爭工程,並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慶鴻於99年1月30日達成系爭協議,嗣被告得標系爭工程,並於99年3月10日與達信公司簽約。
㈡被告迄已完成系爭工程之施作,其實際施作完成之工程款為
931萬7,049元,被告已請領第一期工程款776萬3,576元,並已完成第二期工程款之請領,被告迄未給付原告系爭工程佣金295萬1,802元。
㈢依被告提出原告向其預支款項明細表所示(見本院卷第22、
23頁),兩造同意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總金額應扣除98年12月23日3,000元、代付匯豐銀行扣押房屋款100萬元。又兩造對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明細,除96年10月5日10萬元、96年10月25日10萬元、98年1月23日20萬元、98年10月13日5,
540元、98年10月13日2萬5,000元、98年10月13日3萬元、98年10月13日6萬3,000元、98年11月24日3萬元、98年12月8日1萬元、98年12月15日1萬元、代付向 合欣 借款4萬9,000元等11項外,其餘均無爭執。
四、本件之爭點:㈠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之金額為若干?㈡被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原告之佣金債權主張抵銷後,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佣金餘額若干?
五、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之金額為若干?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00條第2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復明定有既判力,則主張抵銷之當事人就其主張抵銷之債權及數額確實存在之事實自負有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372號、88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分別著有判例及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迄未給付原告系爭工程之佣金
295萬1,802元。又兩造對原告向被告預支款項明細,除同意應扣除98年12月23日3,000元、代付匯豐銀行扣押房屋款
100萬元等2項未予爭執,暨就96年10月5日10萬元、96年10月25日10萬元、98年1月23日20萬元、98年10月13日5,54
0元、98年10月13日2萬5,000元、98年10月13日3萬元、98年10月13日6萬3,000元、98年11月24日3萬元、98年12月8日1萬元、98年12月15日1萬元、代付向合欣借款4萬
9,000元等11項尚有爭執外,其餘均無爭執,均如前述,是被告依法自應就其對原告有該11筆款項之消費借貸債權存在負舉證責任。茲就兩造有爭議之該11筆款項,分述如下:
㈠96年10月5日10萬元、同年月25日10萬元部分:
被告雖辯以伊曾於前揭時間先後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原告帳戶以為借貸之用云云,並提出存款憑條二紙為證(見本院卷第31頁),惟其借貸之事實業為原告所否認。查,原告曾於前揭時間收受被告交付前揭2筆款項,此固經原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41頁),然交付金錢之原因本即多端,並非必均係出於消費借貸所為,被告所提之上開存款憑條充其量僅足以證明原告有收受被告交付前揭2筆款項而已,然被告就其交付之原因究否即屬消費借貸之事實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縱原告辯稱該等款項係全明新有限公司施作夢時代工程款乙事,未盡相當舉證之責而有疵累,亦難認此部分款項即係原告向被告借貸之用,故被告就此所辯尚無足採。
㈡98年1月23日20萬元部分:
被告雖辯以原告曾於前揭時間向其借款20萬元云云,並提出請款單(見本院卷第42頁)及舉證人 顏春桂 為證,惟原告否認有收受該筆款項。查,觀諸上開請款單係由被告內部自行製作,且其上請款人欄係蓋用顏春桂之印章,原告並未簽名或蓋印於其上以表示收訖,尚難認原告確已收受上開款項。又證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慶鴻之妻顏春桂雖於本院證稱:伊依其夫之指示,於98年1月23日於小港機場提領20萬元之現金交付予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然證人顏春桂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至親之夫妻關係,實難期待其所為證詞無偏頗之虞。況現金20萬元之金額非微,若原告確有向被告借貸20萬元,衡情被告應收執有其上載明原告已收訖該款項之借據或其他書證,然被告竟無法提出,顯與常情有悖。是以,被告就此部分兩造間有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僅憑上開請款單及顏春桂之上開證詞,遽論此部分款項即係借款。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㈢98年10月13日5,540元、98年10月13日2萬5,000元、98年10月13日3萬元、98年10月13日6萬3,000元等部分:
被告雖辯以原告曾於98年10月13日向其借貸前揭4筆款項云云,並提出轉帳傳票為證(見本院卷第43頁),惟為原告所否認,觀諸上開轉帳傳票係由被告內部自行製作,原告並未簽名或蓋印於其上以表示收訖,且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將前揭4筆款項交付予原告及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自難認原告有向被告借貸前揭4筆款項,故被告上開所辯,亦難採信。
㈣98年11月24日3萬元、98年12月8日1萬元、98年12月15日
1萬元等部分:被告雖辯以其將黃慶鴻之女 黃姿華 帳戶借予原告使用,原告自該帳戶提領前揭款項3筆以為借貸之用云云,並提出台灣銀行已放行帳款狀態明細單為證(見本院卷第43-45頁),惟為原告所否認。查,上開已放行帳款狀態明細單充其量僅足以證明黃姿華上開帳戶於前揭期日有提領前揭3筆款項而已,被告就該提領行為既未能舉證證明係由原告因借貸為之,其上開所辯,自難遽以憑信。
㈤代付向合欣借款4萬9,000元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曾代伊至工地察看,在工地拿走盆栽,經業主直接自伊工程款扣除盆栽費用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就此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所辯,自難採信。
㈥綜上,依被告所提出原告預支款項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2、
23頁)彙算預支款總金額為938萬2,255元,而兩造同意扣除其中98年12月23日3,000元、代付匯豐銀行扣押房屋款10
0萬元,已如前述,又其中96年10月5日10萬元、96年10月
25日10萬元、98年1月23日20萬元、98年10月13日5,540元、98年10月13日2萬5,000元、98年10月13日3萬元、98年10月13日6萬3,000元、98年11月24日3萬元、98年12月8日1萬元、98年12月15日1萬元、代付向合欣借款4萬9,000元等部分,尚難認屬原告之借貸款項,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則扣除上開13筆款項後,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合計為
780萬5,715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六、被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原告之佣金債權主張抵銷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佣金餘額若干?查,被告就系爭工程尚未給付予原告之佣金為295萬1,802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金額為780萬5,715元,已如前述,本件被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原告之系爭工程佣金債權主張相互抵銷後,原告已無得請求被告給付佣金之餘額,足堪認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為29
5萬1,802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貳、反訴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反訴原告原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06萬7,169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最後減縮為反訴被告應給付206萬4,169元(見本院卷第141頁),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自96年3月20日起,陸續向伊借支款項,合計833萬4,255元,而伊因反訴被告為伊招攬之其他工程經伊承作所應給付之佣金為351萬4,112元,經扣除後,反訴被告尚積欠482萬0,143元,伊主張以反訴被告上開欠款與系爭工程之佣金295萬1,802元相互抵銷後,反訴被告尚積欠伊206萬4,169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反訴等語。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06萬4,169元,及自反訴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反訴被告則以:伊固曾向反訴原告借支款項,然金額非如其所稱8百餘萬元,應剔除其中13筆款項。又兩造就系爭工程以外工程之佣金之計算,係約定以反訴原告實際請款金額之
5%計算,反訴原告就系爭工程以外之工程應給付予伊之佣金應為860萬5,579元。伊借支金額遠低於反訴原告應給付伊之佣金金額,相互抵銷後,伊並未積欠反訴原告任何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兩造自96年起開始合作,約定由反訴被告對外招攬業務予反訴原告施作,反訴被告再抽取佣金報酬。
㈡反訴被告自96年起陸續向反訴原告借支款項。
㈢各工程項目之實際請款金額如附表「實際請款金額」欄所示。
㈣如附表所示之全部工程項目,除附表編號35順裕營造屏農生
技科技園區污水處理廠、編號39新宏興營造高雄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編號40奇美八廠防水工程等三項工程外,反訴被告就其餘工程項目,均得請求反訴原告給付佣金。㈤佣金之計算方式為實際請款金額乘以佣金比例。
五、本件之爭點:㈠兩造就系爭工程以外之工程所約定之佣金比例為何?㈡反訴被告得向反訴原告請求含系爭工程在內之佣金金額為若
干?㈢反訴原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反訴被告之佣金債權主張
抵銷後,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餘額為若干?
六、兩造就系爭工程以外之工程所約定之佣金比例為何?反訴原告主張:兩造歷次合作工程之佣金比例為2%至5%,非一律固定為5%,伊同意以證人 許大興 居間協調兩造所約定共識之佣金比例再加0.75計算佣金等語。反訴被告則稱:兩造所約定之佣金比例均為5%,兩造於許大興居間協調時並未就佣金比例達成合意等語。是兩造就系爭工程以外工程所約定佣金比例於2%範圍內既未予爭執,則反訴被告就其主張佣金比例逾2%範圍外者之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㈠查,證人許大興於本院證稱:兩造均係伊友人,伊出面居間
協調。協調時,兩造就佣金比例,反訴被告稱並未立約,僅係口頭約定5%,反訴原告則稱2%至5%,經兩造單獨談後,伊再加入協調,反訴被告即未再堅持每件都是5%。反訴被告私下也告訴伊不可能每件都是5%。嗣兩造經伊居間協調後,除奇美八廠防水工程及海軍工程兩項工程外,兩造同意以一定之佣金比例加0.75計算,如原比例為5%即不另加0.75,如原比例為0則加0.75等語(見本院卷第102、15
8頁),是兩造就系爭工程以外之工程所約定之佣金比例,並無約定均為5%,且兩造因上開證人居間協調已達成以一定佣金比例之合意,是反訴原告主張兩造歷次合作工程之佣金比例為2%至5%,非一律固定為5%,伊同意以許大興居間協調兩造所約定共識之佣金比例再加0.75計算佣金等語,應值採信,反訴被告辯稱佣金比例均為5%,及空言否認兩造就佣金比例業經協調達成合意,自非可採。
㈡依反訴原告所提反訴被告之業務人員業績明細表所示(見本
院卷第183、184頁),除系爭工程之佣金金額已確定,及兩造有爭執之如附表編號35順裕營造屏農生技科技園區污水處理廠、編號39新宏興營造高雄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編號40奇美八廠防水工程等三項工程外,反訴原告所列載其餘工程之佣金比例未低於2%,對反訴被告自屬有利,應可憑採。
七、反訴被告得向反訴原告請求含系爭工程在內之佣金金額為若干?查,兩造合作模式係由反訴被告擔任反訴原告之業務員,負責業務接洽及營收款項催收工作,此經反訴原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58-1頁),是反訴被告若有參與反訴原告得標工程之業務接洽及催收營收款項,即得向反訴原告請求給付佣金,非僅限於該工程須經反訴被告對外招攬予反訴原告施作而已,應堪認定。又附表所示之全部工程項目,除附表編號35順裕營造屏農生技科技園區污水處理廠、編號39新宏興營造高雄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編號40奇美八廠防水工程等三項工程外,反訴被告就其餘工程項目,均得請求反訴原告給付佣金,佣金比例依兩造協調成立之一定比例對反訴被告較為有利,且佣金之計算方式為實際請款金額乘以佣金比例,均如前述。茲將反訴被告是否得向反訴原告請求給付上開三項工程之佣金及金額,及兩造不爭執之其餘工程之佣金金額,分述如下:
㈠編號35順裕營造屏農生技科技園區污水處理廠工程部分:
查,證人即順裕營造之工地主任 董啟榮 於本院證稱:伊公司於尚未決定將屏農生技科技園區污水處理廠工程交由反訴原告承攬前,反訴被告係直接找伊公司董事長即伊父商談工程金額,伊與反訴被告商談係在伊公司決定由反訴原告承包之後等語(見本院卷第106頁),是反訴被告就上開工程於決標前及由反訴原告得標後,曾與順裕營造就上開工程商談工程金額及接洽業務,其自得請求反訴原告給付佣金。又上開工程之佣金比例,因證人許大興無法確認是否為兩造協調時工程項目之一,業經許大興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58頁),本院認以反訴原告主張兩造合作期間所約定之最低佣金比例2%計算,較符公允。經計算後,反訴被告此部分得請求之佣金金額為2萬8,375元【0000000(實際請款金額)×2/100(佣金比例)=2837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編號39新宏興營造高雄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工程部分:
查,證人即新宏興營造之總經理 陳朝順 於本院證稱:反訴原告原即與伊公司有來往,伊公司主辦將發包表傳真予反訴原告,伊公司係與反訴原告之負責人黃慶鴻接洽,反訴被告曾至伊公司拜訪,但伊對反訴被告無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10
7頁),是反訴被告是否就上開工程有與新宏興營造接洽業務,洵屬有疑,而反訴被告亦未能就此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反訴被告得請求此部分之佣金。
㈢編號40奇美八廠防水工程部分:
查,證人即 永青 營造前職員 王啟榮 於本院證稱:奇美八廠防水工程有很多廠商向伊公司報價,招標時都是由反訴被告前來與伊公司採購部門接洽,伊係於奇美八廠剛開工時,見過反訴原告之負責人兩三次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證人即永青營造職員 黃竹戌 於本院證稱:反訴原告之負責人黃慶鴻就上開工程曾透過伊公司員工 王進銘 報價,報價中間剛好反訴原告說反訴被告新進任職,後續即由反訴被告與伊公司聯繫,原先伊公司即認識反訴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是反訴被告就上開工程於決標前及由反訴原告得標後,曾與永青營造接洽上開工程業務,其自得請求反訴原告給付佣金。又上開工程之佣金比例,兩造於許大興居間協調時並未談妥一定佣金比例,此經許大興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5
8頁),本院認以反訴原告主張兩造合作期間所約定之最低佣金比例2%計算,較符公允。經計算後,反訴被告此部分得請求之佣金金額為133萬7,628元【00000000(實際請款金額)×2/100(佣金比例)=0000000】。
㈣除上開三項工程以外之其餘工程(含系爭工程)部分:
反訴被告對外招攬業務予反訴原告施作之其餘工程部分,經依兩造協調成立之一定比例如附表「佣金比例」欄,乘以兩造不爭執之各項工程實際請款金額如附表「實際請款金額」欄,計算反訴被告得請求此部分各項工程之佣金金額如附表「佣金金額」欄所示。
㈤綜上,反訴被告得向反訴原告請求含系爭工程在內之佣金總金額合計為783萬1,918元。
八、反訴原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反訴被告之佣金債權主張抵銷後,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餘額為若干?查,反訴被告得向反訴原告請求含系爭工程在內之佣金總額為783萬1,918元,又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借支款項金額為
780萬5,715元,已如前述,本件反訴原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反訴被告之上開佣金債權主張相互抵銷後,反訴被告已無積欠反訴原告任何款項,足堪認定。
九、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06萬4,169元,及自反訴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本訴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項│工程業主│工程名稱│實際請款金額│佣金比例│佣金金額││次││││(%)││├─┼───────┼───────────┼──────┼────┼─────┤│1│ 瑞助 營造(股)│新科國中第二期建築新建│11,405,805│3.75│427,718││││工程(材料)││││├─┼───────┼───────────┼──────┼────┼─────┤│2│瑞助營造(股)│新科國中第二期建築新建│5,012,960│3.75│187,986││││工程(工資)││││├─┼───────┼───────────┼──────┼────┼─────┤│3│德昌營造(股)│后里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6,591,501│5│329,575││││程(防水)││││├─┼───────┼───────────┼──────┼────┼─────┤│4│國記營造(股)│懷德新村│983,250│3.75│36,872│├─┼───────┼───────────┼──────┼────┼─────┤│5│瑞助營造(股)│帝寶工業第四期碼頭區廠│1,104,793│2.75│30,382││││辦新建(防水)││││├─┼───────┼───────────┼──────┼────┼─────┤│6│麗明營造(股)│台中新市政│13,679,250│2.75│376,179│├─┼───────┼───────────┼──────┼────┼─────┤│7│港威營造(有)│台南科學園區│533,271│5│26,664│├─┼───────┼───────────┼──────┼────┼─────┤│8│展華營造(有)│草屯S/S│849,163│3.75│31,844│├─┼───────┼───────────┼──────┼────┼─────┤│9│永青營造│力晶(竹科)│1,384,041│2.75│38,061│├─┼───────┼───────────┼──────┼────┼─────┤│10│富煜營造│大坑D/S│1,717,885│3.75│64,421│├─┼───────┼───────────┼──────┼────┼─────┤│11│永青營造│大成不銹鋼C.D棟廠房│82,528│3.75│3,095│├─┼───────┼───────────┼──────┼────┼─────┤│12│永青營造│大成不銹鋼洗管廠房│648,545│3.75│24,320│├─┼───────┼───────────┼──────┼────┼─────┤│13│永青營造│二期標準廠房│6,738,336│2.75│185,304│├─┼───────┼───────────┼──────┼────┼─────┤│14│永青營造│泓達│55,914│3.75│2,097│├─┼───────┼───────────┼──────┼────┼─────┤│15│永青營造│中科院海軍G104(防水)│216,620│3.75│8,123│├─┼───────┼───────────┼──────┼────┼─────┤│16│圓通營造│大新營污水處理廠(防水│3,916,132│5│195,807││││層+PS板)││││├─┼───────┼───────────┼──────┼────┼─────┤│17│永青營造│奇美實業第六廢水池│3,593,090│3.75│134,741││││││││├─┼───────┼───────────┼──────┼────┼─────┤│18│德昌營造(股)│后里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1,866,970│5│93,349││││程(EPOXY)││││├─┼───────┼───────────┼──────┼────┼─────┤│19│瑞助營造(股)│關東國小北棟教學大樓│1,873,126│3.75│70,242│├─┼───────┼───────────┼──────┼────┼─────┤│20│ 陞驊 營造│竹科停車庫│1,103,403│3.75│41,378│├─┼───────┼───────────┼──────┼────┼─────┤│21│偉盟工業(股)│高港-五甲-高雄345kv地│726,240│3.25│23,603││││下電纜線路鳳林路段 淺盾 │││││││洞道暨高港(丙)冷卻機│││││││房統包││││├─┼───────┼───────────┼──────┼────┼─────┤│22│杉鴻營造(有)│方圓大八餐廳辦公大樓新│291,378│3.75│10,927││││建(防水)││││├─┼───────┼───────────┼──────┼────┼─────┤│23│宏昇營造(股)│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1,562,777│3.75│58,604││││校華光樓統包(防水)││││├─┼───────┼───────────┼──────┼────┼─────┤│24│偉盟工業(股)│台南科學工業園區二期基│4,356,863│3.75│163,382││││地││││├─┼───────┼───────────┼──────┼────┼─────┤│25│泛亞工程建設│中油(大林浦)│1,066,980│3.75│40,012│├─┼───────┼───────────┼──────┼────┼─────┤│26│聯鋼營造工程│樹德科技大學創意主題工│1,488,031│3.75│55,801││││坊新建(防水)││││├─┼───────┼───────────┼──────┼────┼─────┤│27│永青營造│奇美8廠-PS板│2,450,000│3│73,500│├─┼───────┼───────────┼──────┼────┼─────┤│28│永青營造│奇美8廠-泡沫混凝土│21,438,910│2.75│589,570│├─┼───────┼───────────┼──────┼────┼─────┤│29│達信科技(股)│南科分公司無塵室內及外│10,596,947││2,951,802││││園區地板修繕及天花板鋼│││││││樑防火噴漆工程││││├─┼───────┼───────────┼──────┼────┼─────┤│30│芳源號營造│國軍高雄總醫院軍陣醫療│965,760│3.75│36,216││││大樓新建工程││││├─┼───────┼───────────┼──────┼────┼─────┤│31│建潤│消防局│1,022,877│3│30,686│├─┼───────┼───────────┼──────┼────┼─────┤│32│榮業│柳營電坑室D/S│255,600│3.75│9,585│├─┼───────┼───────────┼──────┼────┼─────┤│33│亞翔│南亞科技3廠│650,000│2│13,000│├─┼───────┼───────────┼──────┼────┼─────┤│34│泰新營造(股)│高雄五甲高雄過埤冷卻機│777,500│2.75│21,381││││房建築結構裝修及附屬設│││││││施暨1.2號直井建築工程-│││││││耐磨地坪等工程││││├─┼───────┼───────────┼──────┼────┼─────┤│35│順裕營造│屏農生技科學園區-污水│1,418,762│2│28,375││││處理廠││││├─┼───────┼───────────┼──────┼────┼─────┤│36│東吉營造│篤行招待所│1,848,610│2│36,972│├─┼───────┼───────────┼──────┼────┼─────┤│37│長鴻營造│高雄超高壓變電所土建工│1,228,706│2.75│33,789││││程││││├─┼───────┼───────────┼──────┼────┼─────┤│38│中華工程│台北市士林官邸北側地區│324,600│2.75│8,927││││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暨市民│││││││住宅新建統包工程-地下│││││││室外牆防水工程││││├─┼───────┼───────────┼──────┴────┴─────┤│39│新宏興營造│高雄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原告即反訴被告不得請求此部分佣金││││建設計劃-污水處理廠污│││││泥脫水機房.污泥混合槽│││││.濃縮池.污泥消化槽工│││││程.消毒.過濾及放流水│││││池││├─┼───────┼───────────┼──────┬────┬─────┤│40│永青營造│奇美八廠防水工程│66,881,403│2│1,337,628│├─┴───────┴───────────┴──────┴────┼─────┤││合計│││7,831,918│├─────────────────────────────────┴─────┤│備註:││除編號29即系爭工程外,其餘工程之佣金計算方式:實際請款金額×佣金比例=佣金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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