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鄭佳雯 被告 桑謹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原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