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17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鄭文誠
被 告 邱鎰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經於民國103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87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
信公司)(嗣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以遠傳
公司為存續公司),申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號,被告尚欠38,087元,和信公司上述債權,分別於
102年10月31日轉讓於原告。原告受讓前開債權後,經以起
訴狀繕本通知被告,本案債權已合法移轉,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並減縮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087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電話服務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資料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電信
費用38,0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03年5月
2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