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1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婉若
徐中一
被 告 楊戊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現金卡借款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