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羅家豪
羅壬芳
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頡 原告 羅士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士貴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85,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