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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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王怡媗 訴訟代理人施羽ㄏ被告 黃彥期
許洺瑝 盧柏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黃彥期、 許洺煌 及盧柏嘉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彥期、許洺煌及盧柏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2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 李尚霖 、陳柏翔部分,因其等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其等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鑕靂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