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劉倚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翔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