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連柏涵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益松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