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原告 施勝民 再審被告 林淑美
黃瓊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收,係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25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再審訴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25,750元。再審原告先於108年12月23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嗣於109年1月13日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及1,500元,復於109年5月18日再繳納裁判費25,75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4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3,500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1,500元=3,500元】。
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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