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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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535號聲請人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
林芳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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