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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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94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閱卷,聲請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未據提供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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