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及其配偶甲○○、兒子 陳一中 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甲○○自97年1月至98年3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依法定程式重新填載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六、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甲○○、兒子陳一中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及其配偶甲○○、兒子陳一中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內頁完整影本。
九、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完整影本及繳納租金之匯款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名下正隆股票售出之時間,所得價金之用途、流向,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聲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
十三、聲請人及其配偶甲○○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十四、聲請人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張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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