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每月扶養 王顗翔 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請區別聲請人與受扶養人生活支出)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王顗翔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王建智 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生活費用(限於聲請人個人支出)、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
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請說明是否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
11.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2.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