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7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李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7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19日下午3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6月1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並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
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103
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
158,812元、利息18,534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暨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交易
記錄一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合計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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