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9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林美芳
被 告 李紫暘
李紫瑜
兼上列二人
共同法定代
理人 李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佩如 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捌拾伍
元自民國10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佩如所得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