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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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正隆
被   告  洪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99年12
月27日起至民國100年1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0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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